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2-2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讯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在侦察取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它对于及时地侦破案件、准确的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口供证据的重要性是为司法人员所共知的,其在刑事证据体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侦查人员对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有鉴于此,本人对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第一阶段:讯问前的“准备”阶段

  取证目的要明确。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一栋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2、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讯问人与本案关系。明确讯问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记清所要问的问题。3、现有的证据情况,包括侦查人员已掌握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哪些能够印证,哪些不能印证,也就是证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通过讯问得以解决。讯问开始时,应当首先告知被讯问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讲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讯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讯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将两个以上的被讯问人集合到一起进行讯问,以防互相启发、影响,确保证言的真实客观。讯问者的语气要恰当,不能过于生硬或委婉,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情况的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二阶段:讯问前期的“观察”和“闲谈”阶段

  这个阶段是讯问的开始,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开始面对面。本人反对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一见面就开始切入主题,直接谈案件的实质问题,甚至开始证言上的交锋。首先,侦查人员应该做的是认真观察,就好像中医中的“望、闻、问、切”。观察的内容是:1、观察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气色好坏、穿着的华丽或朴素、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各类(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2、观察讯问对象的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不是沉默不语;是强烈对抗不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

  通过上述细致的观察,可以进入“闲谈”阶段。此时,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讯问对象的一些相关信息,加上准备阶段的丰富素材,可以与讯问对象开始“拉家常”式的闲谈。这样的做法绝对不是浪费时间,徒劳无功,而是在讯问对象被讯问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以“柔”的方法化解其“刚”的对抗,也即“以柔克刚”。这时侦查人员可以讯问其个人的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生活经历、夫妻关系、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闲谈”的目的有二:一是逐步控制讯问对象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其对立抵触情绪;二是对讯问对象注入同情心,让他觉得你是为他着想。这样,讯问人和讯问对象就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闲谈”阶段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讯问对象在被讯问时的心理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此时,系讯问之初,讯问对象对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方式、讯问目的等都心中无数,他很想从“闲谈”中获取这方面的信息,侦查人员绝不能向其暴露相关信息;二是牢牢掌握“闲谈”的主导权。通常的方式,侦查人员应该是引导式的“闲谈”,这种引导既要达到我们“闲谈”的目的,又不能让讯问对象了解我们讯问的目的。

  第三阶段:讯问中期的“交锋”阶段

  经过前期的“闲谈”阶段,侦查人员要逐步引导讯问对象进入供述案件事实的环节,这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发展到双方斗智斗勇的交锋阶段。一般而言,交锋阶段。因为当讯问触及到案情的实质问题时,讯问对象一般不会马上如实供述。这时,讯问对象一般具有狡辩、抵赖、否认、谎供等心理,采取软拖、硬抗、欺骗等手段进行对抗,或者避重就轻交代罪行,或者一再表白自己是多么的廉洁,没有经济问题。在此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恰当的策略攻破其心理防线,当然,用什么样的策略必须因人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人注意到在千变万化的策略中,使用证据的策略占有重要地位。此阶段,侦查人员运用证据可采取引而不发的方式,出示少量的证据以引起讯问对象的思考,让他感觉到其罪行已经暴露。同时,侦查人员必须具有顽强的意志和耐心,决不能因为相持而减弱成功讯问的信心。

  第二个层次是讯问对象的动摇阶段。当然,讯问对象的动摇是建立在双方相持的基础上的。这时讯问对象的心理很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选择继续顽抗,又怕按证据定罪,受到从严惩处;二是想早日摆脱讯问的编排,又怕因拒不认罪使讯问持续升温;三是既想认罪交代,又怕定罪处罚;四是如果认罪,自己的政治生命将会结束,优厚的待遇也不复存在;五是如果认罪,自己所拥有的较高的社会地位也会化为乌有。上述矛盾心理交替出现,使讯问对象犹豫、动摇。这一阶段对讯问人员而言非常重要,如果将一次讯问比喻为一次战争,那么这个阶段就是攻敌制胜最为有利的战机,所以,侦查人员一定要把握战机,切记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侦查人员一定要及时运用政策攻心,结合使用证据,促其矛盾心理向如实供述发展,这也是讯问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侦查人员错过这一战机,讯问对象就会出现谎供、乱供等现象。

  本人在这里着重讨论运用证据促其如实供述的问题。因为,政策的说服力是有限的,而适时巧妙地运用证据,应该是促其转变心理的法定。运用证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时机适宜原则。选择怎样时机出示证据最为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参考:1、讯问人员就某个事实出示了少量证据,但是,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尚未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我不开口,他就不可能查清事实。这时,讯问人员可以义正言辞,态度严肃地再出示部分证据,但一定要做到点到为止,切忌详细讲述;2、讯问对象在询问人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利害分析之后,态度已有所转变,但对如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侦查人员再出示少量证据,促其如实供述;3、讯问对象已开始供述,但是曾出现不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二)客观真实原则。在侦查阶段,讯问人员所拥有的证据真伪并存。但是,在动摇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出示甄别以后,判断为真的证据。因为,在讯问对象思想处于动摇的阶段,其重要的心理是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出示假的证据,就一定会造成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并未获取扎实证据这样的印象,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不真实证据的出示也会削弱讯问对象对讯问人的信任程度,甚至会将讯问人前几阶段的努力尽弃,使讯问陷入僵局。(三)少量高质原则。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高质量的供述。具体方法有:1、分解证据的方法。比如受贿案件,“某时某人在某地点送钱给某人(讯问对象)”这一证据,其内容可分解为:“某时”、“某人”、“某地点”、“送钱”这四个部分。侦查人员在运用证据时,可以这样问,“某人与你有什么来往?”“某时你有无收受过他人钱的经济问题?”或者“某人在某地与你有什么来往?”等。上述问法比“某时某人在某地送钱给你,有无此事?”这样的问法好。2、证言含蓄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证据要尽是不用直白的方式,也不要直接谈出证据内容。比如贪污案件,“他用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人证言,讯问人发问“你用什么虚假发票报销过?”比“你是否报销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言形式好。

  第四阶段:讯问后期的供述阶段

  经过讯问人对讯问对象适时的政策攻心、运用证据等工作,讯问对象的心理防线已被攻破,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证据已被讯问人掌握,事情已然败露,想躲过去已无可能,自己的唯一出路就是认罪服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此时,讯问就进入了后期的供述阶段。此阶段,讯问对象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依然残留,所以,其所述罪行和关键的情节能少供就少供,尽可能地少说目的和动机,极力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力争减轻罪责。涉嫌共同犯罪时,他就尽力推脱罪责。上述情况,凸现了讯问对象供述缺乏彻底性、全面性的阶段性特征。

  侦查人员做好此阶段的讯问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让讯问对象自由陈述。因为此时讯问人员即使发现其有虚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等不实供述,也不要轻易打断,让他完整地供述。在其供述期间,侦查人员可做一些必要的记录(不是笔录),特别是那些不实之处。(二)对于讯问对象不彻底的供述进行再次引导。具体做法有:1、发现供述中的矛盾,并予以点破。供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1)供述前后矛盾;(2)供述不符合客观规律,如自然条件、客观环境等;(3)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4)供述不符合会计资料等书面证据。针对上述情况,侦查人员可就这些矛盾让讯问对象充分详细地讲述,讲清具体的细节和经过,而不应立即戳穿他。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1)对讯问对象深追细问,直至问得他理屈词穷时,适时地进行思想政策教育,指明如实供述是其唯一出路,真的假不了,纸是包不住火的;将揭露矛盾供述与出示证据相结合。这时的示证仍应该坚持上文提到的原则,但是,此时的示证可以更直接,直接点到其痛处,让其更深刻认识到事已至此,唯有如实供述,方可宽大处理。比如,供述与会计凭证相矛盾时,可让其看凭证,促其全面如实交待。2、利用讯问对象与同案犯、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促其彻底供述。职务犯罪行为很多情况下都不是由行为人自己独立完成的,不可避免地有其他共犯参与,以及关键证人(如会计、出纳)的具体操作,三者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利益。在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之处,以及他们各自的利己思想。侦查人员可向讯问对象讲明以下事实:(1)首先交待,揭发他人是法定从宽情节。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他不供述同案犯会供述,因为二者都想先供述而获从宽处理;(2)证人必定如实作证否则其会因作伪证而受追究。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合法的如实作证和违法的作伪证的天平前,必然选择如实作证而不受牵连,尽管案发前二者可能是上下级关系。

  第五阶段:讯问末期的彻底供述阶段

  经过双方激烈的交锋阶段,讯问对象在法律政策强力攻心,讯问人由弱到强运用证据的两股力量进攻之下,顽固抗拒的心理被摧跨,畏罪、侥幸的心理已走到尽头,牢固的思想防御体系彻底崩溃,发自内心地认识到全面彻底地供述已是唯一的选择,讯问由此进入彻底供述阶段。

  侦查人员应当认识到,中场搏杀固然重要,但是,扫尾阶段决不能轻视,因为这个阶段性的成果是侦查人员前四个阶段的艰苦努力换来的,我们要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侦查人员务必要做到“宜将剩勇追穷寇”,“善始”更要“善终”,切记“不可沽名学霸王”。在实践工作中,讯问进行到此阶段,不管是侦查人员,还是讯问对象,都已深感劳累,都想尽快结束讯问工作。为了缓解人的紧张精神,疲乏的状态,侦查人员可以让讯问对象喝一杯水,抽一支烟,让他喘口气;同时,侦查人员自己也做一调整,恢复一下体力和智力,为取得讯问的全面胜利做好准备。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可以恢复讯问对象的回忆能力和准确性,为侦查人员下一步制作成功的讯问笔录打下坚实的基础。

  稍事修整后,侦查人员要重整旗鼓,迅速进入战斗状态,理清讯问目标及范围。这时,侦查人员开始认真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要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查漏补缺。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讯问对象几经交战,心理承受能力已经崩溃,思想已经彻底转变,认为大势已去,败局已定,不如主动全盘托出,争取从宽处理。侦查人员要乘胜追击,不依不饶,穷追不舍,并且要紧扣其心理,宜讲揭发他人,立功赎罪,从而减轻罪责的思想,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让讯问对象土崩瓦解,彻底投降。侦查人员用上述方法把一份讯问笔录制作完成,其内容不仅包括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哪个证人在案件中有什么行为,同案犯的行为是什么,书证、物证在何处等一系列信息。这样就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充实案件旁证,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起到重大作用。这样做下来的笔录才能上下通畅,符合逻辑性、客观性,并且具有鲜明的体系以及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意识。职务犯罪的讯问对象因其职务的特定性,社会地位的特殊性,掌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讯问对象在此阶段所提供的线索极具真实性和根本性和可查性。

  至此,成功讯问这座高楼可谓胜利竣工。上述五个阶段是一个动态平衡的体系,也是讯问对象从接受讯问之初的抗拒到彻底交待罪行的心理历程,五个阶段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实践工作中,每个案件讯问工作的五个阶段所占的时间比例可能不同,由于讯问对象的个体素质、社会阅历不同,可能影响双方交锋时间的长短,但是,侦查人员要运用五阶段递进的规律性来制服讯问对象,取得讯问成功。另一方面,五个阶段的规律性要同一次讯问不得超过12个小时的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侦查人员要将自己各阶段计划使用的时间纳于此条法律规定之内,提高工作效率,熟练掌握讯问技巧,在有效的时间内达到讯问的成功,才能够称得上真正的胜利。

  在讯问过程中注意的几个问题:在讯问过程中除了掌握涉案人员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外,还要注意观察、分析涉案人员的行为、心理、身体健康,注意异常现象,防止自杀、自残现象的发生。由于每个人的生活阅历、法律知识的不同,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会有不同的反映,大多数人畏罪心理较重,这些人由于长期从事重要工作,心理承受不了,会突发轻生念头,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会出现自残、自杀现象。因此,办案人员在讯问时,一要选好讯问地点。因为检察院列入涉案人员的,大多数是准备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所以,在关键时,对讯问地点的选择尤为重要。为了确保安全,一般应在检察院的讯问室进行讯问。避免在外面不安全的场所讯问时出现逃跑、自杀、自残情况。二要做好办案人员的合理安排,除记录人、讯问人外,还应安排一人专门负责安全,观察涉案人员的异常反映。包括神态、动作、思想情绪的反映,做到心中有数,及时采取措施。三要及时汇报讯问情况,果断做出决定。涉案人员讯问过程中,一旦交待了涉嫌犯罪事实后,承办人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出立案决定,转入侦查阶段,使用强制措施来确保安全。

  讯问结束后,要做好善后安置处理工作。对涉案人员讯问后,就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一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要对其立案侦查,转入侦查阶段,就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这类人要向其讲明主动坦白交待罪行,会得到从轻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使涉案人员有“生”的希望,从而认罪服法,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理;二是对有违纪违法的涉案人员应关心、爱护,解决其担心的问题,做好开导、协调工作。以防回家后或回家途中想不通而发生意外,必要时可通知其家人或单位领导交接。三是对讯问后一点都没有问题的人员,要多进行解释工作,以得到理解和支持并送其回单位或家以确保安全。

  总之,做好初查阶段讯问涉案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既是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保护涉案人员人身权利的体现,因而,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总结

  讯问不是逼问,也不是审问。审问式、逼问式的讯问只会增加被问者的心理压力,产生逆反情绪。讯问时要有重点,提问要有针对性,不要泛泛地问。为使讯问顺利进行,可就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一种类型的犯罪情况逐一发问,弄清一个再转入下一个,然后综合起来研究认定,去伪存真,决不能让犯罪事实漏网。对新情况和疑点、矛盾应采用其他方法核实,核实后根据情况确定讯问方法和内容。随着讯问新方法、新经验的推陈出新,讯问的方式、方法也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所以上述技巧也不能生搬硬套,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灵活运用,小心从事,如此一定能牵出大案要案线索,达到侦查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