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侦查】之公安机关对不同对象进行公开查缉的具体方法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3-08-1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毒品辩护律师】注:公开查缉,作为毒品犯罪侦查行为,是指有关部门利用公开手段,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可疑人员、物品、交通工具以及住所等进行公开检查和公开搜查,以期发现毒品并捕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 

  (一)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1.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发现与识别。在公开检查中,主要通过观察去发现携带毒品的嫌疑人。根据多年来所查获的毒品案件的情况来看,人体带毒的手法主要包括体外带毒和体内藏毒两种方法。

  体外带毒的手段主要有:一是夹带,即带毒人员通常将少量毒品夹藏在衣领、衣袖、裙边、衣袋、内裤、内衣等衣物里进行随身携带。二是捆绑。带毒人员通常将块状毒品用宽胶带捆绑在腹部、肩膀、背部、大腿内侧、小腿、裆部等部位进行携带。体外带毒的人员往往会表现出一些可疑的迹象,主要表现在走路姿势僵硬或笨拙;衣服过于宽大或者不合身;鞋子看上去不合脚或检查时发现比一般的鞋子重;身上有异常的突出部分, 等等。

  体内藏毒,是指运毒人员将经过特殊加工的毒品吞服人胃中,或者塞人体内(包括肛门和女性的阴道),然后在人体体内进行运输的藏毒运毒方法。体内藏毒的可疑迹象主要表现在:藏毒人员表现出困乏、反应迟钝、表情麻木、眼红、面色苍白、嘴皮干燥、舌头发白、手心潮湿等迹象;藏毒人员喘出的气味中带有醋酐味;藏毒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中通常能发现避孕套、气球、胶布、牙线、凡士林、橄榄油等润滑剂以及抗酸药、防腹泻药、防痉挛药、维生素、葡萄糖等药品;藏毒人员在旅途中通常都不敢吃食物,只简单地吃点水果或只喝少量的水来充饥;将毒品塞人体内的带毒人员在行为动作上还会表现出走路动作僵硬,步伐很小,异常的坐姿,以及不能自然地弯身吃东西等现象。

  一般来说,大多数毒品携带者因害怕被发现而往往表现为做贼心虚的心理,面对检查人员的检查时,会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蛛丝马迹”而被检查人员的感觉器官所感知。只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查缉技术,认真仔细地去观察,就不难发现这类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检人员出现上述可疑迹象,那么就应该将其作为重点对象,对其身体进行仔细、全面的重点检查。

  2.对毒品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前的控制方法。人身检查是检查者贴近被检查者后实施的,因此双方的距离很近,与对方又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如果被检查者突然抵抗和行凶,就可能给检查者造成人身伤害。所以,人身检查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为了防止并排除危险,确保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在检查前采取以下有效控制方法,使被检查对象丧失行凶抵抗能力后方可实施。

  (1)站式检查法。即在控制距离内强制被检查对象背对检查人员后, 根据当时的地形地物情况,可令其贴墙站立、趴车站立或无依靠站立后, 两手臂平举,手掌心外翻或双手十指交叉反扣于脑后,双腿尽量叉开。而后,检查人员即可上前接近被检查对象并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2)跪式检查法。即在控制距离内强制被检查对象背对检查人员后,令其面墙或在空地跪下,双手十指交叉反扣于脑门后,两小腿交叉或叉开至最大限度。而后,检查人员即可上前接近被检查对象并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3)卧式检查法。即在控制距离内强制被检查对象背对检查人员后,令其俯卧或仰卧在地上,分开四肢。而后,检查人员即可上前接近被检查对象并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检查人员在对被检查对象进行人身检查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一刻也不能放松对被检查对象的严密监控。如遇其企图逃跑和行凶抵抗等危险情况发生,或检查中发现了毒品、凶器和武器时,应即刻使用警械将其制服住。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将其击伤或击毙。

  3.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检查人员在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后,应迅速对其腋下、腰、腹、腿、裆等部位进行检查,是否携带武器和毒品。但必须牢记,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对一名被检查对象执行人身检查。其中一名检查人员从被检查者的身后上前检查,另一名或其他检查人员负责监视对方,掩护同伴和警戒。对女嫌疑人的检查,应由女性检查,可以是女侦查员,也可以请其他女性帮助检查。特殊情况下一对一的人身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在控制住被检查对象后再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并随时做好处置各种险情的准备。

  检查人员应避免与嫌疑人发生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必须尽力用手,而不是用眼睛去检查。不能弯着腰去检查,应呈蹲伏式,采用这种姿势,可以清楚地看到嫌疑人的上部身体和周围的环境。同时,侦查员才能更好地保持自己身体平衡,侦查员绝不能背对着嫌疑人,必须紧紧盯着嫌疑人的肩膀,如果嫌疑人要突然反抗,他的肩膀将会首先移动。

  检查时,应采用触摸、搓揉、挤压和翻动的方法,而不仅仅是轻轻地拍打,以发现嫌疑人藏匿在身上的毒品、凶器或武器。此外,对于可能采用体内藏毒的嫌疑人员,可借助人体透视仪器检查。

  (二)对可疑物品的公开检查

  1.对可疑物品公开检查的目的。可疑物品即指毒品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例如,箱、包、袋等。此外,可疑物品还包括在嫌疑人身边发现的物品。例如,嫌疑人座位下、行李架上、床位下以及行李寄存处放的物品。有的毒犯手段十分狡猾,在一定范围内使藏匿有毒品的物品与其暂时分离或交于他人携带,以逃避查缉。

  对可疑物品进行公开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有无藏匿在其中的毒品、凶器或武器等犯罪证据,从而确认犯罪或排除嫌疑。

  2.利用物品藏毒的手段和方法。贩毒分子利用物品藏匿毒品的手段繁多且方法秘密。可以说,几乎人们生活中所使用的各种物品都能成为毒品的伪装物和隐藏物。以下列举几种主要的藏毒手段和方法:

  (1)挖空法藏毒。即将书籍、鞋跟、水果和香皂等物品挖空后,再把毒品藏匿其中。

  (2)夹层法藏毒。即在普通的箱、包和衣服内设置秘密夹层,将毒品藏匿在其中。

  (3)溶解浸泡法藏毒。即将毒品海洛因等先溶解在水中,然后用于燥的毛巾、衣物等棉织品浸泡晾干后携带贩毒。近年来,在公开查缉中还发现毒贩将海洛因溶解在汽油、蜂蜜等液态物品中,运到目的地后再通过高科技手段将海洛因从汽油、蜂蜜中析解出来。

  (4)混入法藏毒。即将毒品混入在大米、面粉等物中后贩运。

  (5)偷梁换柱法藏毒。即将听装、瓶装饮料和水壶中的水倒掉后,再将毒品藏匿在其中。

  3.对可疑物品的公开检查。当检查人员发现或在有关人员配合下确认了嫌疑人的行李物品后,即应对其进行公开检查。

  第一,检查嫌疑人携带的可疑物品时,应使物主与物品分离开,必要时可令其转过身去,背对检查的物品。

  第二,查物时应当由2名或2名以上的检查人员进行,其分工是一人查物,另一人或其他检查人员负责监视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或行凶抵抗,切不可一哄而上都去查物。特殊情况下,当一对一时,检查人员应在控制住嫌疑人的前提下,用下达口令的方式指挥其打开箱包,出示其中的物品。第三,检查可疑物品时,最稳妥和安全的做法是检查人员亲自动手检查。

  第四,检查可疑物品的步骤应遵循一看、二听、三闻、四摸、五拆的顺序进行。所谓看,就是观察可疑物品的形状、结构、质地;所谓听,就是听可疑物品有无异常声响;所谓闻,就是闻可疑物品有无异味;所谓摸,就是触摸可疑物品;所谓拆,就是取出、打开每一件物品进行检查。第五,检查时尽可能带上干净的手套去拿取物品,以免破坏嫌疑物品上的痕迹。

  (三)对嫌疑车辆的检查

  毒贩利用车辆进行藏毒运输,主要是将毒品藏在车身、车体内的某些部位,或是藏于车内的某些物品当中进行运输。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开展查缉工作。

  1.对嫌疑车辆检查的目的。在毒品犯罪中,利用交通工具如汽车进行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较为突出。对嫌疑车辆进行公开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有无毒品藏匿在车辆中,从而确认犯罪或排除嫌疑。

  2.利用车辆藏毒的手段和方法。汽车的结构复杂,可资藏匿毒品的部位很多,这些部位主要包括:车轮胎、车门夹层、油箱、雨刮器下、车梁的凹处、后备行李箱原有夹层、备胎、座位下面、后座底盘夹层、前后挡泥板顶部、车顶、保险杠、发动机室、工具箱内、车厢和车顶夹层内以及车上的物品和货物之中等。

  3.对嫌疑车辆的识别。识别嫌疑车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到检查站点的车辆是否与需要查找和检查的贩毒嫌疑车辆相一致。这主要从牌照号码、车型、外观、颜色等方面去识别。第二,车辆的牌照与驾驶员的驾驶执照是否相符。主要从汽车牌照的位置是否正常、有无涂改的迹象、牌与照是否相符等方面识别。第三,车辆上的驾乘人员对检查人员的出现有无异常反应。

  4.对嫌疑车辆的公开检查。由于车辆结构复杂,因此必须有多名相互配合的检查人员共同进行。

  第一,检查嫌疑车辆前必须对车辆和驾乘人员实施有效的监控。其要求是命令嫌疑车辆司机停车、熄火,并密切监视车上驾乘人员。如有必要,可命令车上所有人员全部下车待检。

  第二,查验驾驶员驾驶执照和乘客身份证等证件,并逐项认真进行核对,同时注意对方有无异常反应。在检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查看驾驶证、身份证和行车证,进行人证对照,逐项认真进行核对,看人、证是否相符,看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涂改和伪造;看是否有本地人开异地车,异地人开本地车,异地人开异地车的情况。二是嫌疑人、证件与其籍贯、口音、外出事由是否吻合;三要对搭乘的人员进行人、证对照,看有无贩毒活动重点地区来的人员搭乘。四看嫌疑人的穿戴、表情和动作有无异常表现和反应。五要注意所驾乘车辆与本人身份是否相符。六要看车内的物品及驾乘人员使用的物品与其身份是否相符。

  第三,对驾乘人员进行询问。询问通常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包括:一 是可以从其回答中获取信息;二是可以利用获取的信息对照、验证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的信息;三是可以引起对方情绪的变化,看其有没有出现神色慌张、语言吞吐等紧张表现。

  第四,对在检查中发现有可疑迹象的车辆,应该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的时候需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注意检查的步骤和顺序。一人检查汽车时,一般都是从汽车的一侧开始。检查时先从头部至尾部,再从尾部至头部,然后再用同样的方法检查另一侧车身。两人检查时,一个人检查一侧车身。检查时应从头部至尾部,然后两人调换位置,再从尾部检查至头部。这种调换位置检查法是对第一次检查的复查。另外,对车身的检查应以前部一内部一后部的顺序。二要注意检查的方法。检查人员对可能用于藏毒的重点部位实施检查时一定要细心观察,要注意发现车体上有无新拆卸、焊接和改装等痕迹;螺丝有无松动,有无异常焊缝和油漆痕迹;车上部件功能是否完备,有无多出和缺少的部件;灰尘厚度是否均匀。

  (四)对货运船只的检查

  检查藏匿在货运船只中的毒品,与检查车辆的方式方法基本相同。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登船亲自动手检查船运货物以及船体的各个部位。同时,应注意发现船只周围有无经密封包装后没入水中用绳索牵引的毒品。 必要时,可使用缉毒犬配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监控船上所有人员,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五)对客运列车、轮船的检查

  对客运列车、轮船的检查,主要是针对乘客中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由于客运列车、轮船上人员聚集,检查人员需登车上船与车船上的乘警取得联系后,采用来回游动观察的方式,发现和确认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发现后,根据当时的情况,有的可在控制住人及其行李物品的前提下当场进行公开检查,有的甚至要连人带物带至乘警室或餐车等与乘客相对隔离的环境中进行检查,以防止嫌疑人武力抵抗造成乘客的伤亡。

  对搭乘客运列车和轮船上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及其行李行李物品的公开检查,按前面所述的方法进行。

  (六)对乘坐飞机进行毒品运输的犯罪嫌疑人的检查

  对乘坐飞机进行毒品运输的犯罪嫌疑人的检查,通常是在其通过机场安检口时,对其身体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针对目前毒贩通过体内藏毒乘坐飞机运毒的案件逐渐增多的情况,应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应该对飞机的乘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让其掌握毒贩体内藏毒的特点,能够发现、识别体内藏毒的嫌疑人员;其次,机场公安人员应该与机上乘务人员密切联系,随时获悉机上有无体内藏毒的嫌疑人员及其情况;最后,机场安检部门还应该配备X光人体检测仪,对嫌疑人员进行准确的检查。

  (七)场所搜查

  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由此可见,针对可能藏匿毒品或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公开搜查,以期查获毒品,抓捕犯罪嫌疑人。

  1.公开搜查的要求。公开搜查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的侦查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为了积极、稳妥和安全地实施公开搜查,应遵守以下几项要求:

  (1)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采取公开搜查措施时,一般情况下,应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搜查证》并同时准备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参加执行公开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的,不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藏、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的。

  (2)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3)必须制作《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应当由搜查人员、被搜查对象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时,搜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公开搜查中的物品扣押。在公开搜查中获取的可疑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并由搜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交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交持有人保管时,需告知其不得转移、变卖使用、毁弃或处理。就地封存时,物品应贴上盖有印章的封条。

  2.公开搜查的方法。对住所的公开搜查,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居所以及其他有关室内场所进行的搜索和检查。对住所的搜查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和方法:

  (1)明确搜查目的。即搜查前应明确对住所进行公开搜查是为了寻找罪证,还是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为了确定犯罪现场,以便有目的地实施搜查。

  (2)掌握即将搜查的住所的情况。即搜查前,应对被搜查住所的周围环境以及房屋结构、内部设施、范围等方面的情况予以掌握,以便在全面搜查的基础上确定搜查的重点部位。

  (3)制定搜查方案。即确定搜查的时间、地点、步骤和重点,对参加搜查的人员的分工,搜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以后,即可实施搜查。首先,应在抵达搜查的住所后,迅速布置警戒,控制住所的所有出口,禁止无关的人员出入,切断被搜查对象及其家属与外界的联系,将住所内全部人员集中在一起。其次,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出示《搜查证》,宣布搜查,令其在《搜查证》上签字,并要求其必须无条件服从搜查人员的命令,不准随便走动、交谈或相互暗示。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对被搜查对象及家属进行严密监视,防止其逃跑、自杀或毁灭证据等情况发生。最后,如果被搜查的住所较大,可分为几个部分依次逐一搜查。搜查的顺序可从某一点或一头开始,也可由内向外或先外后内实施。搜查的重点部位是地板、天花板、墙壁、阁楼、床铺、箱柜、缸罐、烟筒、地窖、刷新翻新处等。搜查的方法主要是“看、动、敲、探”。搜查中要边搜查边观察被搜查人及其家属的神态及表情,从中获取搜查线索,判断藏匿可疑物品的位置。

  对露天场所的公开搜查,是指对无遮盖物的室外场所进行的搜索和检查。由于搜查露天场所所涉及的范围较大且地形地物复杂,因此,搜查前应首先巡视需搜查的露天场所,’确定适当的范围后再实施搜查。对露天场所搜查的方法可采取包围式搜查、辐射式搜查、分片分段式搜查。同时,在搜查中可以使用警犬和仪器予以配合。露天场所搜查的重点部位主要是草丛、洞穴、石缝、物堆、浅沟、石下和树上等,尤其对地面新翻动过的部位和变动过的物堆更要认真搜查。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本文来源:《程序与方法-毒品犯罪侦查之二维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