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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可待因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6-11-14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概念
 

  可待因,又叫甲基吗啡,属于阿片类药物,进入人体后,约15%经脱甲基变为吗啡。可待因和吗啡共存于鸦片中,现多由吗啡的酚羟基甲基化合而成,性质与吗啡相似,难溶于水,熔点155℃,成人致死量0.3克,其镇痛作用仅相当于吗啡的七分之一左右,但镇咳效果较好,医药上常用磷酸可待因片剂、胶囊和液体方式作镇咳药和镇喘药。成瘾性较吗啡小,但仍然不能滥用。

  片剂:(1)15mg(2)30mg;

  可待因糖浆:0.5%;

  可待因注射液:(1)1ml:15mg(2)1ml:30mg;

  常用量,口服或皮下注射,一次15-30mg,一日3次,极量口服一次0.1g,一日0.25g。儿童镇痛,每次口服0.5-1mg/kg,一日3次。镇咳,用量为镇痛量的1/3-1/2。久用成瘾。
 

  二、管制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  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三、折算(药物依赖性关系)
 

  和海洛因的折算关系(《非法药物折算表》): 1克可待因(Codeine)=0.02克(50:1)
 

  四、走私、贩卖、运输可待因定罪量刑(100:1)
 

  数量大标准(15年、无期徒刑、死刑):可待因五千克以上

  数量较大(7年以上-15年以下):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五、辩护要点:

  1、数量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2、此罪与彼罪

  《武汉会议纪要》: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