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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辩护律师解读: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毒品、策划药的关系
作者:中国禁毒报作者:王锐园 时间:2017-04-02 来源:编辑:为你辩护毒品网

 

  作为禁毒工作中公认的难题,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近日,国家禁毒办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管控情况,并决定将卡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至此,我国已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达134种

  不少媒体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称为“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并将其视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的“第三代毒品”。相比于鸦片、冰毒等毒品种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于公众而言有些陌生。媒体报道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概念上的混淆,为此有必要澄清相关认识误区,以便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精准、有效管控。
 

  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
 

  部分媒体将新精神活性物质表述为“第三代毒品”,将其与毒品之间画等号,实际上是不严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的物质,但并非所有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都是毒品。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上述概念以及罪刑法定原则,毒品范畴和类型具有法定性,即只有一国法律将某种物质纳入毒品管制范畴,该物质才能称之为毒品,进而才能进行刑事处罚。而实际情况是,有许多新精神活性物质虽然有着与管制毒品相同的作用和滥用风险,但由于法律并未将其纳入列管范畴,因此不能称其为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目前全球已检测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共700余种,我国列管了134种,其余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由于暂未列入法律管制范畴,因此并不能称其为“毒品”,即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之间并非等同关系。
 

  新精神活性物质≠策划药?
 

  部分媒体在表述新精神活性物质时,同时也称其为“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这也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二者之间并非等同关系。

  策划药是通过人为地对管制毒品化学结构进行加工修饰,形成一种与该管制毒品化学结构不同但功效类似的新化合物,以此企图逃避法律的打击。通过其概念不难看出,策划药存在人为的加工环节,存在“被策划”的过程,行为人的主动性或违法性意识是显而易见的。而新精神活性物质中不仅仅包括通过修改化学结构而形成的成瘾物质,也包括一些植物,如恰特草,其本身为自然植物,只是因为被发现含有成瘾物质而被列入管制范畴。作为植物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不存在主观上的“策划”过程。由此可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产生时间要早于策划药,范围也要比策划药广范,所以二者并非等同概念,不宜并列使用。
 

  新精神活性物质≠不上瘾?
 

  新精神活性物质借助网络、物流等途经侵入公众正常生活,不少人认为它经过改良,吸食不会成瘾,想戒就能戒,尿检也无法查处,这实际上是模糊和淡化了对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危害的认识。实际上,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成瘾快、依赖性强、致幻作用大等特性,吸食后极易肇事肇祸,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曾有媒体报道过的“啃脸事件”“食人事件”,都是因为行为人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而产生幻觉,进而实施伤害行为。一定程度上,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远远大于传统毒品。

  此外,目前的检测技术已经能够对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行为人及时进行吸毒检测,不存在逃避法律惩处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机制、列管标准、列管种类、列管程序和列管时效等方面已经实现了重大突破,逐渐形成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有效防控体系。面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严峻形势,社会各界应当增强共识,提高警惕,实现打击和宣传教育工作共同发力,切实减少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现实危害,为创建无毒社会打造强有力的基础。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讲师 王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