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戒毒知识介绍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1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吸毒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二、什么是“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办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三、“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及告知?
  《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规定: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四、“强制戒毒”的期限?
  《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五、对“强制戒毒”决定不服的如何提出申请复议?
  《强制戒毒办法》第七条规定: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对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的帮教?
  《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解除强制戒毒的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