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委托律师的最佳时期是什么时候?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9-06-2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该条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的开始时间,但具体在什么时间委托律师,法律不可能作出规定,因为这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委托律师,但委托律师越早越好,尤其是对毒品案件。对此,周向阳律师根据自己二十多年的执业经验并结合多年来办理的毒品成功案例,分享如下:

  一、及早委托律师,有利于收集、固定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

  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一般发生在移送看守所羁押前的一段时间,辩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中应当首先询问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如果有,此时辩护律师就应当中断对案情的询问,首先详细询问并记录其遭受诱供、逼供的细节,形成律师会见笔录,作为申诉、控告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周向阳律师在办理的毒品案件中,就曾经对刑讯逼供的场所-公安局警官食堂拍照取证,也曾向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监督部门对违法取证的办案人员提出过控告。

  二、及早委托律师,有利于争取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

  刑事案件的“37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在这个阶段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在对案情和证据做出分析预判之后,有可能争取到不批准逮捕的机会。周向阳律师办理过好几起的毒品案件,都是在“37”天内取保候审。

  三、及早律师,有利于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寻找可能存在的辩护机会

  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阶段,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有利于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对不利证据作出合理性解释,对有利证据及时固定,如周向阳律师代理的李xx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因委托律师及时,避免了案件罪名转化为贩卖毒品罪,再如云南侯xx运输毒品罪一案,周向阳律师会见后为其分析了本案存在争取“形迹可疑性自首”的机会,在侦查人员随后的提讯中,侯xx有了这方面内容的供述,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为自首。

  四、及早委托律师,有利于避免罪名由轻罪向重罪方向转变

  一旦公诉机关将公安机关起诉书意见书的轻罪改变为重罪起诉,这将是一件非常被动的事情。某些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律师,或者委托的不够专业,罪名转变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有经验的专业律师能提前预判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尽可能去避免罪名转变。如周向阳律师办理过的四川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制毒物品案-广元剑阁制毒物品案,为防止罪名变为制造、贩卖毒品案(甲卡西酮),周向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十页左右的律师意见书,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罪名进行分析论证。

  五、及早委托律师,有利于在审查阶段改变指控罪名,将重罪改变为轻罪。

  在和同行律师的交流中,发现有的律师是在被动办案,只考虑如何在审判阶段去辩护,没有意识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也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审判阶段相比,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指控罪名的机会要更大一些,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不仅会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把握起诉的罪名,也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退侦补充收集证据,此时,辩护律师在阅卷后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律师意见非常重要,这方面周向阳律师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如无锡叶xx走私甲卡西酮案、山东滨州吴xx制造、贩卖甲卡西酮案、山东滨州无棣县王xx制造、贩卖甲卡西酮案,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指控罪名的。

  六、结束语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早委托比晚委托好,在侦查阶段委托比在审判阶段委托更好,错过最佳委托律师时期,有的案件将会变得非常被动,重大、复杂、疑难的毒品案件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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